據新華社電 1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覆核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2010年11月18日製造爆炸和槍擊導致9人死亡的兩主犯王建福、王飛雲執行了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王建福在承包經營瀘西縣“小松地”煤礦期間,與鄰近的“耀進”煤礦的經營者鄭春雲因越界採煤一事發生糾紛,雙方爭強鬥狠,不服從相關部門的調解處理,各自準備聚眾鬥毆。鬥毆過程中,王建福、王飛雲等製造爆炸和槍擊導致對方9人死亡。
  2012年1月12日,紅河哈尼族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建福、王飛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王建福、王飛雲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紅河州中院11月1日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後,對王建福、王飛雲依法執行了死刑。  (原標題:瀘西爆炸案主犯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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